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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 2013-09-03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保证工商管理硕士(MBA)的培养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经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以下简称MBA)入学考试﹑复试,由我校录取的MBA学员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汕头大学MBA学员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MBA管理中心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MBA学员每学期开学前,应持学员证到MBA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MBA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未经请假,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MBA学员应于第一学期开学(或入学)注册时按规定缴清学费,否则一律不予注册。

第三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员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随意转借他人。MBA学员凭学生证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学生证遗失后,本人应立即向研究生院申请补发。学员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第二章  考勤与考核

第四条  MBA学员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第五条  实行签到制度,在职学习的MBA学员每次上课前必须签到,并计入平时成绩。凡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在内,请假2次计为1次缺课;无故未到且未请假者,计为旷课,旷课1次计为2次缺课,)缺课次数累计在1/3以上者,其课程的考核成绩为0分。

第六条  MBA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到者,以旷课论处。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前将书面请假单交至MBA办公室,无特殊情况时,口头请假无效。

第七条  MBA学员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向MBA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缓考手续。MBA学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选修课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由任课老师决定,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优:90-100(含90)、良:80-90(含80)、中:70-80(含70)、及格:60-70(含60)、不及格:60以下)。核心课成绩低于70分者可以申请重考,选修课成绩低于60分可以申请补考。在校最长年限内,核心课允许补考1次,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课允许补考1次。

第三章    休学、复学与转学

第九条  MBA学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门诊部诊断(或县以上医院诊断,校门诊部确认)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二)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因其他正当原因,MBA学员要求休学;

第十条  MBA学员休学以一学期为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退学;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MBA学员,应回家(或回原单位)疗养,旅费自理。休学期间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离校疗养前必须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按校门诊部的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MBA学员因他原因提出休学须书面详细陈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MBA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此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MBA学员,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MBA中心提出复学申请,经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应随下届MBA学员实习。

第十四条  MBA学员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  MBA学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按本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三章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2、本人因各种原因主动申请退学者。

3、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生活无法自理)者,应予退学。原为在职人员由原单位接收;非在职人员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

第十六条  MBA学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

1、MBA核心课程考试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

2、有一门核心课程重考仍不及格者。

第十七条  MBA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2、经查实靠徇私舞弊考取MBA学员者。

3、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MBA学员,由MBA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发给相应的已学习课程证明。

第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品学兼优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MBA学员,经评定后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或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犯有错误的 MBA学员,可视情节严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MBA学员完成MB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MBA学员完成MBA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虽然如期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论文并通过答辩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二十四条  MBA学员,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且修满24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MBA学员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发。

注:休学、复学、退学表格见网站”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