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学生与校外企业家的交流合作,落实全国 MBA 教指委提出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针政策, MBA 教育中心将为 MBA 学员配备企业家导师,充分发挥 MBA“第二导师”的作用,强化 MBA 学生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 MBA 学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 MBA 教育中心企业家导师聘任流程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热爱 MBA 教育事业,积极配合 MBA 教育工作。
2. 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工商管理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企业管理实战经验。
3. 企业家导师聘任范围:重点从全国各地优秀企业、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的创业者、高层管理人员中遴选。
4. 企业家导师原则上须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对于从业经验丰富或在某一领域有较高成就者,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5. 企业家导师聘任期限为 3 年,聘任起始时间以聘书登记时间为准。
6. 企业家导师本着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接受汕头大学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的聘任。
二、企业家导师职责
1. 根据 MBA 教育中心招生、教学培养等环节的需要,参与MBA 招生复试、毕业论文评审和答辩等工作;为 MBA 学生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或举办系列专题讲座。
2. 为 MBA 学生创造实践学习的条件,提供相应的社会实践平台,接收 MBA 学生到所在单位参观考察、开展咨询调研或实习等活动。
3. 向商学院或MBA教育中心推荐优秀企业作为MBA实践基地,以及推荐潜在优秀人员报考 MBA 或报读相关高管课程。
4. 积极推进校企协作,促进学生、学校与企业间的产、学、研交流和成果转化。
5. 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三、企业家导师权利
1. 聘任期内,企业家导师可以在与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利益无冲突场合,使用“汕头大学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企业家导师”称号。
2. 企业家导师可获得推荐优秀毕业生人才、提供校园招聘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支持。
3. 企业家导师有权对 MBA 项目(或学生)的评优评先、MBA学生教育的政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企业家导师如为 MBA 学生授课及开办讲座,将根据汕头大学劳务费用发放标准获得相应酬金。
四、聘任办法
1. 申请人填写《汕头大学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企业家导师申请表》,并按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发表论著原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及承担课题立项通知等)。MBA教育中心在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聘任条件,讨论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商学院 MBA 教学委员会进行审批。
2. 商学院MBA教学委员会对MBA教育中心上报的拟聘任人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商学院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三年。
3. 对于计划为 MBA 学生授课的企业家导师,需另行提交课程大纲及相关授课经历(或行业任职经验)支撑材料。由MBA 教育中心初审并报商学院 MBA 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授课。
4. 企业家导师续聘需在聘任期满 30 天内向 MBA 教育中心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由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续聘。企业家导师原则上最多续聘两次。
5. 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企业家导师岗位申请资格。
五、企业家导师的管理
1. 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违反师风师德,或造成其它社会负面影响,不宜继续担任企业家导师的,取消其企业家导师资格。
2. 对于参与 MBA 课程授课的企业家导师,如当学期其课程评估结果在该年级授课老师中位列后三名,则取消其授课资格。
3. 未有效履行企业家导师职责的,取消其企业家导师资格。
4. 聘任期限已过且未续聘或被取消资格的导师,不得在公开场合和各种网络渠道使用“汕头大学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企业家导师”称号。
5. 对于聘任期内违规使用“汕头大学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企业家导师”称号的行为,汕头大学商学院保留追责的权力。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