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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商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 2021-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商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院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按照项目性质划分,主要分为公开课程和定制课程两类。

第三条学院承接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学院实行统一管理,由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执行。

第二章 立项及审核

第四条公开课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服务学校战略及社会经济发展。MBA 教育中心需在充分考虑项目办学目标、招生对象及规模、课程设计、项目预算及收费标准等因素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 项目申报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定制课程在开班前,MBA 教育中心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培训合同(协议)签订程序,培训合同(协议)经学院及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需在 MBA 教育中心官网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七条经审批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若需对外发布招生广告及宣传材料,应由 MBA 教育中心将资料样张报学院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制作发布。

第八条招生宣传资料的内容以经审批的内容为准,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宣传广告。招生宣传资料中不得包含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特别是不得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性质。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必须由商学院自行组织,禁止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条商学院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方案,不与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合作。若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MBA教育中心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方可开展合作办学事宜。若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须在立项时重点申明。

第十一条合作办学需坚持学校及学院主体地位,不得出让学院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课程设计、师资选聘、教学实施、学员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学院分管领导及 MBA 教育中心负责人需不定期对培训实施情况、培训班日常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结束并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获得结业证书。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学院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十五条发放结业证书前,由 MBA 教育中心项目负责人将结业证书名单(含证书编号)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六条发放结业证书时,由参训学员本人或委托方签领结业证书,并做好签领凭证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结项归档

第十七条培训项目结束后,MBA 教育中心需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对于公开课程,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批复文件、招生宣传材料、培养方案、课程表、教学课件、考勤记录、学员信息汇总表、学习成绩表、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签领表等,并建立公开课程办班台账清单;对于定制课程,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包括:培训合同(协议)、培训方案、课程表、教学课件、考勤记录、学员名单、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签领表等,并建立定制课程办班台账清单。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核算,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对于公开课程,学费标准应当在立项阶段报学校财务备案。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学费必须应收尽收,费用减免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非学历教育办学相关费用支出(宣传、资料印刷、场租、课酬等)均需按照学院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汕头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