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学生与校外企业家的交流合作,落实全国MBA教指委提出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针政策, MBA教育中心将为MBA学员配备实践导师,充分发挥MBA“第二导师”的作用,强化MBA学生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MBA学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MBA教育中心实践导师聘任流程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热爱MBA教育事业,积极配合MBA教育工作。
2. 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工商管理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企业管理实战经验。
3. 实践导师聘任范围:重点从全国各地优秀企业、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的创业者、高层管理人员中遴选。
4. 实践导师原则上须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对于从业经验丰富或在某一领域有较高成就者,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5. 实践导师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起始时间以聘书登记时间为准。
6. 实践导师本着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接受汕头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的聘任。
二、实践导师职责
1. 根据MBA教育中心招生、教学培养等环节的需要,参与MBA招生复试、毕业论文评审和答辩等工作;为MBA学生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或举办系列专题讲座。
2. 为MBA学生创造实践学习的条件,提供相应的社会实践平台,接收MBA学生到所在单位参观考察、开展咨询调研或实习等活动。
3. 向商学院或MBA教育中心推荐优秀企业作为MBA实践基地,以及推荐潜在优秀人员报考MBA或报读相关高管课程。
4. 积极推进校企协作,促进学生、学校与企业间的产、学、研交流和成果转化。
5. 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三、实践导师权利
1. 聘任期内,实践导师可以在与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利益无冲突场合,使用“汕头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实践导师”称号。
2. 实践导师可获得推荐优秀毕业生人才、提供校园招聘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支持。
3. 实践导师有权对MBA项目(或学生)的评优评先、MBA学生教育的政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实践导师如为MBA学生授课及开办讲座,将根据汕头大学劳务费用发放标准获得相应酬金。
四、聘任办法
1. 申请人填写《汕头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实践导师申请表》,并按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发表论著原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及承担课题立项通知等)。MBA教育中心在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聘任条件,讨论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商学院MBA教学委员会进行审批。
2. 商学院MBA教学委员会对MBA教育中心上报的拟聘任人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商学院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三年。
3. 对于计划为MBA学生授课的实践导师,需另行提交课程大纲及相关授课经历(或行业任职经验)支撑材料。由MBA教育中心初审并报商学院MBA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授课。
4. 实践导师续聘需在聘任期满30天内向MBA教育中心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由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续聘。实践导师原则上最多续聘两次。
5. 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实践导师岗位申请资格。
五、实践导师的管理
1. 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违反师风师德,或造成其它社会负面影响,不宜继续担任实践导师的,取消其实践导师资格。
2. 对于参与MBA课程授课的实践导师,如当学期其课程评估结果在该年级授课老师中位列后三名,则取消其授课资格。
3. 未有效履行实践导师职责的,取消其实践导师资格。
4. 聘任期限已过且未续聘或被取消资格的导师,不得在公开场合和各种网络渠道使用“汕头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实践导师”称号。
5. 对于聘任期内违规使用“汕头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实践导师”称号的行为,汕头大学商学院保留追责的权力。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负责解释。